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2〕01047号
| 发布时间:2022-08-26 14:39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淮安合禄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涟水县源美运输有限公司、涟水县信长运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文书号见附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8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一稽处〔2022〕90号
淮安合禄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26MA1P2N8D23)
我局(所)于2022年6月9日至2022年7月15日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涟水县五港镇港西工业集中区29号)2017年5月24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注册经营地址(生产经营地址)虚假
根据涟水县五港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税务文书送达情况说明》显示:有此地址,但此地址无此企业。
2、无固定资产、存货及水电房租等生产经营资产、费用。
经查询金税三期及数据平台的上下游发票等,显示无固定资产、存货,及水电房租等生产经营资产、费用。
3、上下游发票情况
经查询大数据平台的上下游发票明细信息,上游取得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32200.46元,税额10799.54元,价税合计143000元;向下游开具107份增值税正数专用发票,金额3896844.1元,税额233810.9元,价税合计4130655元,购销金额严重不匹配。
4、纳税申报情况:你单位自2017年5月24日成立至2021年4月3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期间正常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印花税,未申报其他税费种。
5、银行交易流水情况:经查询你单位对公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1036*******6383账户,取得发票及开票有资金流入流出,但均在转入当天或较短时间内转出,至2019年6月21日,余额为0元。
综上所述,你单位无固定资产、存货及水电房租等生产经营资产、费用、无余额或余额较小。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你单位自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对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数票合计107份,其中发票代码3200163130,发票号码33289038-33289062;发票代码3200171130,发票号码32497682-32497706;发票代码3200173130,发票号码21763726-21763734、21763736-21763740、21952891-21952920、21952922-21952925;发票代码3200172130,发票号码24610813-24610821,合计金额3896844.1元,税额233810.9元,价税4130655元,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公发[2002]第015号)之规定,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一稽处〔2022〕91号
涟水县源美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26MA1PWQKUXB)
我局(所)于2022年6月9日至2022年7月15日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涟水县五港镇港西工业集中区46号)2017年7月14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三、违法事实
1、注册经营地址(生产经营地址)虚假
根据涟水县五港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税务文书送达情况说明》显示:有此地址,但此地址无此企业。
2、无固定资产、存货及水电房租等生产经营资产、费用。
经查询金税三期及数据平台的上下游发票等,显示无固定资产、存货,及水电房租等生产经营资产、费用。
3、上下游发票情况
经查询大数据平台的上下游发票明细信息,上游取得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97564.35元,税额83581.08元,价税合计581145.43元;向下游开具188份增值税正数专用发票,金额15083888.61元,税额1626965.49元,价税合计16710854.1元,购销金额严重不匹配。无普通发票开具信息。
4、纳税申报情况:你单位自2017年7月15日成立至2021年4月3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期间正常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印花税,未申报其他税费种。
5、银行交易流水情况:经查询你单位对公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1036*******6490账户,至查询截止日2021年12月31日,无银行流水记录。
综上所述,你单位无固定资产、存货及水电房租等生产经营资产、费用、至查询截止日,无银行流水记录。
四、处理决定及依据
你单位自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期间对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数票合计188份,其中发票代码3200163130,发票号码33281743-33281757;发票代码3200164130,发票号码30188309-30188315、30188317-30188330;发票代码3200171130,发票号码32292856-32292860;发票代码3200173130,发票号码21548741-21548760、21949031-21949050、22126046-22126065、22503431-22503450、22754271-22754290;发票代码3200181130,发票号码32078316-32078335、32409966-32409985、32636696-32636702,合计金额15083888.61元,税额1626965.49元,价税16710854.1元,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公发[2002]第015号)之规定,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一稽处〔2022〕92号
涟水县信长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26MA1PWR5M16)
我局(所)于2022年6月9日至2022年7月15日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涟水县五港镇工业集中区)2017年7月14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五、违法事实
1、注册经营地址(生产经营地址)虚假
根据涟水县五港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税务文书送达情况说明》显示:有此地址,但此地址无此企业。
2、无固定资产、存货及水电房租等生产经营资产、费用。
经查询金税三期及数据平台的上下游发票等,显示无固定资产、存货,及水电房租等生产经营资产、费用。
3、上下游发票情况
经查询大数据平台的上下游发票明细信息,上游取得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75704.54元,税额113581.64元,价税合计789286.18元;向下游开具186份增值税正数专用发票,金额15207850.03元,税额1639856.76元,价税合计16847706.79元,购销金额严重不匹配。无普通发票开具信息。
4、纳税申报情况:你单位自2017年7月14日成立至2021年4月3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期间正常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印花税,未申报其他税费种。
5、银行交易流水情况:经查询你单位对公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1036*******6573账户,至查询截止日2021年12月31日,无银行流水记录。
综上所述,你单位无固定资产、存货及水电房租等生产经营资产、费用、至查询截止日,无银行流水记录。
六、处理决定及依据
你单位自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期间对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数票合计186份,其中发票代码3200163130,发票号码33281758-33281772;发票代码3200164130,发票号码30188281-30188305;发票代码3200171130,发票号码32292926-32292930;发票代码3200173130,发票号码21548121-21548135、21548138-21548140、21823016-21823032、22125291-22125310、22503186-22503205、22768576-22768595;发票代码3200181130,发票号码32073246-32073265、32409946-32409965、32636721-32636726,合计金额15207850.03元,税额1639856.76元,价税16847706.79元,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公发[2002]第015号)之规定,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