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2〕01050号
发布时间:2022-08-29 15:29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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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泽柏艳工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淮税一稽罚告〔2022〕23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8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淮税一稽罚告〔2022〕23号
洪泽柏艳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29MA1MQEUN8H)
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洪泽县东双沟镇工业集中区16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9月29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据你单位实际经营人吴某介绍:企业主要经营石英砂,经营业务为由凤阳人朱某组织上游货源,提供销售发票,主要以承兑汇票及现金结算,自己销售至下游生产厂家。因合作过多次,故未在意发票细节。现因朱某患病去逝,故自己承担了进项转出的损失。企业提供了部分下游业务合同、物流合同及银行承兑汇票收款凭据。
⑴你单位提供资料显示,销售石英砂给淮安润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收取出票方为无锡市祁达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票号为26581949,金额为20万元,收款人为无锡裕通织造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将该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怀远县禹都物流有限公司运费15万元。检查人员从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银行:中信银行无锡分行账务中心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及解付情况显示,该票据已由凤阳县恒锐矿业有限公司贴现,第一手背书人为无锡乾通布艺有限公司;第二手背书人为南通明鑫化工有限公司;第三手背书人为淄博汇昇经贸有限公司;第四手背书人为青州天宁贸易有限公司;第五手背书人为寿光市拓宇建材有限公司;第六手背书人为江苏华兴玻璃有限公司;最后背书人为凤阳县恒锐矿业有限公司。背书过程显示既无你单位下游公司淮安润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也无上游公司怀远县禹都物流有限公司。
⑵你单位提供资料显示,销售石英砂给宁国市九泰硅微粉销售有限公司,收取出票方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票号为21393363,金额为84433.46元,收款人为常州新祺晟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收取出票方为江苏贝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票号为20135352,金额为20万元,收款人为常州宇光热能有限公司的共计2份银行承兑汇票。检查人员从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银行:浙商银行常州分行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及解付情况显示,该票据已由凤阳县昊宇石英砂有限公司贴现,第一手背书人为常州市宏泰鑫祥物资有限公司;第二手背书人为重庆正川永成医药材料有限公司;最后背书人为凤阳县昊宇石英砂有限公司。背书过程显示无你单位下游公司宁国市九泰硅微粉销售有限公司。检查人员从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及解付情况显示,该票据已由安徽巨龙矿产品有限公司贴现,第一手背书人为临安通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第二手背书人为浙江晶岛实业有限公司;第三手背书人为绍兴上虞晶华玻璃有限公司;第四手背书人为成都中发玻璃有限公司;最后背书人为安徽巨龙矿产品有限公司。背书过程显示无你单位下游公司宁国市九泰硅微粉销售有限公司。综上,你单位提供的向淮安润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宁国市九泰硅微粉销售有限公司两户企业销售货物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虚假。
2、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⑴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生产经营地址)虚假企业税务登记中的生产经营地址为淮安市洪泽区东双沟镇工业集中区,检查人员进行了实地核查,并未发现你单位在此地址实际经营。随后检查人员找到东双沟镇镇政府,洪泽东双沟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有限公司出具了你单位未实际经营的证明。
⑵资金往来不符合经营常规
查询你单位银行交易流水,2017年11-12月期间交易主要为缴税记录,未发现有进销货往来资金明细。
⑶企业状态为非正常你单位所属期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1日认定非正常户前未申报。
⑷虚开发票方实际控制人因虚开发票罪被判决
你单位于2017年11月接受由蚌埠星矿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73130,发票号码3818492-3818499),金额71025.64元,税额12074.36元,已于2018年11月作进项转出申报,形成欠税。2017年11月、12月接受由蚌埠市东和盛泰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73130,发票号码3864345,发票代码3400174130,发票号码1834266-1834269)金额499726.49元,税额84953.51元,分别于2018年7月、9月作进项转出申报,补缴税款。以上发票已于取得当期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检查期间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虚开发票的开票方蚌埠星矿贸易有限公司、蚌埠市东和盛泰商贸有限公司属无真实交易,收取开票费用向下游企业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拟处5万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