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2〕411号
| 发布时间:2022-09-28 09:50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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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宏天米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2〕41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2〕4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9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22〕41号
金湖县宏天米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31786345923L)
我局(所)于2022年5月10日至2022年8月24日对你(单位)(地址:金湖县金南镇金沟集镇)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吕林兰已无法联系,实地核查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金湖县金南镇金沟集镇,未生产,你单位原代账会计潘巨文作为见证人,出具情况说明表明:法定代表人已无法联系,你单位经营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且存在大量异常情况的资金往来。
你单位向青岛隆鑫恒康服装有限公司开具了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53099.65元,税额266902.95元,向青岛昌利隆工贸有限公司开具了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946902.94元,税额253097.38元,向青岛恒昌辉宇工贸有限公司开具了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398230.86元,税额181770.02元,已被对方税务局确认虚开。经到青岛即墨区法院调取青岛隆鑫恒康服装有限公司、青岛昌利隆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恒昌辉宇工贸有限公司涉案材料,上述三家公司均为主犯许凤龙与郭晓涵恶意成立企业,无实际业务,仅用于开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之规定,你单位2016年1至2月期间向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金额合计25778827.27元,税额合计3351247.57元,价税合计29130074.84元,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向青岛昌利隆工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14924277、14924278)金额合计1946902.94元,税额合计253097.38元,价税合计2200000.32元;向青岛隆鑫恒康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14924274- 14924276)金额合计2053099.65元,税额合计266902.95元,价税合计2320002.6元;向青岛恒昌辉宇工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14924272、14924273)金额合计1398230.86元,税额合计181770.02元,价税合计1580000.88元;向广州捕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14924256、14924258-14924261)金额合计4867287.07元,税额合计632747.33元,价税合计5500034.4元;向广州寿香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14924279-14924282)金额合计 3097346.94元,税额合计402655.1元,价税合计3500002.04元;向广西亮菲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14924269-14924271)金额合计1504426.19元,税额合计195575.41元,价税合计1700001.6元;向广西绣衡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14924265、14924266)金额合计1858410.8元,税额合计241593.4元,价税合计2100004.2元;向广西亮朋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14924267、14924268)金额合计1884960元,税额合计245044.8元,价税合计2130004.8元;向广西都联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14924251-14924255、14924262-14924264)金额合计7168162.82元,税额合计931861.18元,价税合计8100024元。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015号)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2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