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2〕01053 号
发布时间:2022-09-28 14:20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洪泽柏艳工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见附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9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税一稽罚〔2022〕20号

洪泽柏艳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29MA1MQEUN8H)

经我局(所)于2019年07月09 日至2022年09月21日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洪泽县东双沟镇工业集中区16号 )2017年01月01 日至2017年12月31 日发票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据你单位实际经营人吴某介绍:企业主要经营石英砂,经营业务为由凤阳人朱某组织上游货源,提供销售发票,主要以承兑汇票及现金结算,自己销售至下游生产厂家。因合作过多次,故未在意发票细节。现因朱某患病去逝,故自己承担了进项转出的损失。企业提供了部分下游业务合同、物流合同及银行承兑汇票收款凭据。 

⑴你单位提供资料显示,销售石英砂给淮安润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收取出票方为无锡市祁达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票号为26581949,金额为20万元,收款人为无锡裕通织造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将该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怀远县禹都物流有限公司运费15万元。

检查人员从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银行:中信银行无锡分行账务中心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及解付情况显示,该票据已由凤阳县恒锐矿业有限公司贴现,第一手背书人为无锡乾通布艺有限公司;第二手背书人为南通明鑫化工有限公司;第三手背书人为淄博汇昇经贸有限公司;第四手背书人为青州天宁贸易有限公司;第五手背书人为寿光市拓宇建材有限公司;第六手背书人为江苏华兴玻璃有限公司;最后背书人为凤阳县恒锐矿业有限公司。背书过程显示既无该企业下游公司淮安润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也无上游公司怀远县禹都物流有限公司。 

⑵你单位提供资料显示,销售石英砂给宁国市九泰硅微粉销售有限公司,收取出票方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票号为21393363,金额为84433.46元,收款人为常州新祺晟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收取出票方为江苏贝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票号为20135352,金额为20万元,收款人为常州宇光热能有限公司的共计2份银行承兑汇票。

检查人员从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银行:浙商银行常州分行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及解付情况显示,该票据已由凤阳县昊宇石英砂有限公司贴现,第一手背书人为常州市宏泰鑫祥物资有限公司;第二手背书人为重庆正川永成医药材料有限公司;最后背书人为凤阳县昊宇石英砂有限公司。背书过程显示无该企业下游公司宁国市九泰硅微粉销售有限公司。

检查人员从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及解付情况显示,该票据已由安徽巨龙矿产品有限公司贴现,第一手背书人为临安通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第二手背书人为浙江晶岛实业有限公司;第三手背书人为绍兴上虞晶华玻璃有限公司;第四手背书人为成都中发玻璃有限公司;最后背书人为安徽巨龙矿产品有限公司。背书过程显示无该企业下游公司宁国市九泰硅微粉销售有限公司。

综上,你单位提供的向淮安润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宁国市九泰硅微粉销售有限公司两户企业销售货物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虚假。 

2、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并税前列支 

⑴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生产经营地址)虚假企业税务登记中的生产经营地址为淮安市洪泽区东双沟镇工业集中区,检查人员进行了实地核查,并未发现你单位在此地址实际经营。随后检查人员找到东双沟镇镇政府,洪泽东双沟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有限公司出具了你单位未实际经营的证明。

 ⑵资金往来不符合经营常规

查询你单位银行交易流水,2017年11-12月期间交易主要为缴税记录,未发现有进销货往来资金明细。 

⑶企业状态为非正常

你单位所属期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1日认定非正常户前未申报。 

⑷虚开发票方实际控制人因虚开发票罪被判决

你单位于2017年11月接受由蚌埠星矿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73130,发票号码3818492-3818499),金额71025.64元,税额12074.36元,已于2018年11月作进项转出申报,形成欠税。

2017年11月、12月接受由蚌埠市东和盛泰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73130,发票号码3864345,发票代码3400174130,发票号码1834266-1834269)金额499726.49元,税额84953.51元,分别于2018年7月、9月作进项转出申报,补缴税款。

以上发票已于取得当期税前列支。在检查期间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虚开发票的开票方蚌埠星矿贸易有限公司、蚌埠市东和盛泰商贸有限公司属无真实交易,收取开票费用向下游企业开具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洪泽东双沟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有限公司情况说明

2、银行查询记录

3、外调资料

4、非正常户认定

5、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财务代理协议、户籍证明、火化证明、工商登记信息、申报表、财务报表复印件等基础资料

6、已证实接受虚开票明细、进项转出明细、相关发票、申报表复印件

7、2017年11-12月销售明细、合同、收据、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

8、未换取发票情况说明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决定处5万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洪泽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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