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连云港市赣榆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通告
发布时间:2022-09-07 10:47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赣榆区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及《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2022年连云港市赣榆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工作通告如下:
一、年审时间
2022年度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已于5月31日前结束,具体内容请参照赣榆区《关于开展2022年赣榆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的通告》(赣残发〔2022〕1号)。
二、征收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在2022年9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三、征收对象
连云港市赣榆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凡未安置残疾人或安置残疾人未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均属于残保金征收对象。
四、征收标准
(一)计算公式
本单位应缴残保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二)征收比例
1.2022年赣榆区残保金分类分档征收比例见下表:
行业 | 用人规模 | 征收比例 | |
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 在1%以下 | 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1.5% | ||
企业 | 500人以下的部分 | 60% | 50% |
超过500人至1000人的部分 | 30% | 15% | |
超过1000人的部分 | 15% | 5% | |
非企业 | 不分档 | 60% | 50% |
2.根据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文件精神,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
按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根据《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社会平均工资执行全省统一标准,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四)其他相关口径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应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2.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数计算,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照残联部门年审后确认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3.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4.2021年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月份于2022年申报缴纳残保金,成立不足1月的,2022年不缴纳残保金。
五、征缴方法
(一)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经残联审定上年度安置从业残疾人数后,单位及时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安置残疾人比例高于1.5%(含)的用人单位,无需缴纳残保金,但要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进行零申报。
(二)未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及时在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缴纳。
(三)享受残保金免征政策的小微企业,应及时在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缴纳,申报后系统自动计算享受免征优惠政策。
六、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七、残保金征收政策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赣榆区税务局 0518-12366;
连云港市赣榆区残疾人联合会 0518-8063832。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赣榆区税务局
连云港市赣榆区残疾人联合会
连云港市赣榆区财政局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