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卓矿建材有限公司
《税务检查通知书》采用公告送达的公告(2022年1号)
| 发布时间:2022-09-07 15:33 | 来源:扬州局第二稽查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派税务稽查人员对江苏卓矿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检查。稽查人员根据税务登记信息无法联系到相关人员;与西湖街道金槐村村委会共同实地查勘,查无下落;邮寄送达因地址不详被退回;目前不在登记注册地生产经营,《税务检查通知书》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现将对江苏卓矿建材有限公司的《税务检查通知书》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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