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扬州耀雯机械有限公司
《税务检查通知书》采用公告送达的公告(2023年1号)

发布时间:2023-01-12 15:11访问次数:来源: 扬州局第二稽查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派税务稽查人员对扬州耀雯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检查。稽查人员根据税务登记信息无法联系到相关人员;该企业已于2022年11月2日被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邗江区税务局双桥税务分局列为非正常户;邮寄送达因原址查无此单位被退回;目前不在登记注册地生产经营,《税务检查通知书》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现将对扬州耀雯机械有限公司的《税务检查通知书》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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