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00000014001688P/2023-00035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06 |
发文字号: | 苏人社发〔2023〕3号 | 文 种: | 通知 |
标 题: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时间: | 2023-01-09 | 废止时间: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
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09 14:24 |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发布文号】苏人社发〔2023〕3号
【成文日期】2023-1-6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鉴于2022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尚未公布,为维护广大参保人员权益和保障社会保险费征收,现就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
2022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后,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再公布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正式标准,多退少补。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时间由各设区市确定。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缴费政策,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凡擅自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造成基金短收的,认定为管理性缺口并予以问责。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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