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3〕01051 号
| 发布时间:2023-10-24 15:26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淮安智达物流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文书号见附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0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一稽处〔2023〕55号
淮安智达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29MA2124177B)
我局(所)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8月28日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洪泽区岔河镇工业集中区东八幢406室)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1、违法事实1: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⑴无实际经营场所。检查人员实地走访企业注册地址:淮安市洪泽区岔河镇工业集中区,未发现淮安智达物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并取得当地镇中小企业服务站开具的《情况说明》。
⑵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接收来自东营市驰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20年4月8日开具的6份已被定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3700192130,号码22348204-22348206,金额291372.57元,税额37878.43元,价税合计329251元)于2020年4月份申报抵扣,2020年5月申报期中做进项转出,其余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发现抵扣信息。
⑶资金回流。
通过调取你单位对公银行账户及相关自然人李某群、辛某、张某丽、刘某个人账户交易明细,发现你单位与上游企业东营市驰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存在资金回流。
2020年5月15日,淮安智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高良涧支行,账号362501****6172)分别将400000元、58760元、10000元、20000元、10000元、160000元5笔资金转至东营市驰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胜坨支行,账号:153151****8258);同日,东营市驰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400000元、400000元、98760元3笔资金转至法定代表人辛某(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3****4074);同日辛某将资金同样分3笔按原金额转至张某丽(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8****4478);同日张某丽分2笔资金400000元、258760元转至刘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3474);同日刘某分2笔400090元、258800元转至李某群(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3052****3278);同日李某群将399080元、258860元两笔资金转至淮安智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高良涧支行,账号362501****6172),形成完整资金回流闭环。
2020年5月18日,淮安智达物流有限公司将160000元转至东营市驰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同日相同金额经辛某、张某丽流转至刘某,同日刘某将160010元转至李某群账户,最后李某群将100000元转至淮安智达物流有限公司,形成资金回流链条。
⑷上游企业东营市驰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情况。
东营市驰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91370521MA3QLAJP3R),经东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人员检查发现:1.企业经营状况异常。2021年12月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实地核查登记注册地址不是该企业在此办公,无法找到该企业,通过电话无法与该企业相关人员取得联系。2.资金异常。查明与上游企业存在资金回流、大额资金未支付、与11户下游企业存在资金回流、与77户下游企业之间资金快进快出,涉嫌空转资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货物运输情况异常。根据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经济案件侦查大队的专案卷宗及对方企业团伙人员的询问笔录,承认与东营市驰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真实货物交易。
鉴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无法取得财务资料等生产经营资料,无法了解实际生产经营状况。根据你单位无真实经营地址、资金回流、接收上游虚开发票等特征,认定:2020年接受东营市驰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91372.57元,税额37878.43元,价税合计329251元,属于虚开发票。
2、违法事实2: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检查人员经比对你单位2020年对公账户及相关自然人银行流水和开票信息,发现下游部分企业存在资金回流现象。
⑴淮安智达物流有限公司2020年4月23日开具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天津万利源物流有限公司,涉及金额867205.27元,税额78048.46元,价税合计945253.73元。 2020年5月13日至14日,天津万利源物流有限公司(120501****0737)将945253.73元分8笔转至淮安智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高良涧支行,账号:36250*****6172),资金当日经投资方李某群(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3052****3278)、姜某举(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4173)转至给天津万利源物流有限公司(12050*****0073),回流资金745254元,回流占比78.84%。
⑵淮安智达物流有限公司2020年4月16日至22日开具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无锡军宁货运有限公司,涉及金额610825.7元,税额54974.3元,价税合计665800元。 2020年5月8日至12日,无锡军宁货运有限公司(10652*****7152)将557850元分3笔转至淮安智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高良涧支行,账号:362501****6172),资金经李某群(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5*****4173)转至无锡军宁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中国招商银行,账号:622609****8823)账户,回流资金431030元,回流占比77.26%。
(二)违法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淮安市洪泽区岔河镇中小企业服务站出具的《税务文书送达情况说明》,明确表示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不存在。
证据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收管理大数据平台查询上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情况,用以证明已申报抵扣增值税并转出。
证据三:淮安智达物流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账号:36250*****6172)及相关自然人辛某(账号:62284*****4074)、张某丽(账号:62284*****4478)、刘某(账号为62284*****3474)、李某群(账号:623052*****3278)银行流水,用以证明虚开发票资金回流。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关于东营市驰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情况说明》、《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用以证明上述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证据五:下游企业无锡军宁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情况,用以证明你单位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回流受票方。
证据六:《增值税发票虚开情况明细表》,用于证明你单位对外虚开发票情况。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综上所述,对你单位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关于你单位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2.关于你单位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该单位2020年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详见《虚开发票明细表》),金额1478030.97元,税额133022.76元,价税合计1611053.73元,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2022年版)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