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3〕01054号
发布时间:2023-10-26 10:01 访问次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淮安盛中灿纺织有限公司、淮安彬明启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文书号见附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0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一稽处〔2023〕46号

淮安盛中灿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4MA20ML1T19)

我局(所)于2023年6月2日至2023年8月25日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淮阴区徐溜镇跨洪村村部东面)2019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事实:

1、你单位已实质性走逃。2023年6月2日,实地调查你单位实际生产经营地在跨洪村村委会南侧约500米左右,为三栋厂房中的中间1栋,该厂房外侧无明显标识,厂房内部仅有一点杂物及几卷类似样品的棉纱,无机器设备、其他生产器具及存货,内部三间办公室均空置。

2、上游购进货物虚假。通过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查询:你单位2019年至2023年3月份增值税申报销售额83045641.43元,销项税额10795933.22元,进项税额10675637.74元;增值税申报附表二“农产品_税额”显示10403798.23元。通过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查询:你单位采购棉花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594326.59元,税额53489.41元;采购棉花接受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金额合计30194777.60元,税额0元,与“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中“农产品_税额”10403798.23元按9%倒算农产品进项发票金额115597758.11元相差约85402980.51元,申报的进项税额与实际收到的进项发票税额严重不符。

3、加工费虚假。你单位取得上游涡阳县喜年庆纺织品批发大卖场、涡阳县恒达纺织品门市部、涡阳县松启纺织品门市部、涡阳县弘丽服装加工部等4户企业开具品名为加工费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783844.79元,税额19929.21元,价税合计803774元。通过实地走访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上述四户企业,均不存在且未付款,你单位加工费虚假。

4、电费虚假。你单位检查所属期取得电费发票合计金额442546.94元。你单位电费发票载明的电表户号为3202102749566。通过淮安市供电公司调查显示,该电表实际使用地址为淮阴区西宋集镇洪北村,而你单位注册地和实地走访的厂房所在地为淮安市淮阴区徐溜镇跨洪村村部东面及注册地南面500米左右(均在跨洪村),即该电表非你单位实际使用。

5、大额货款未支付及资金收付异常。经查询金税三期系统,你单位登记的中国银行账户,户名淮安盛中灿纺织有限公司,账号4663****6061,开户行中国银行反馈无此账户;登记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户名淮安盛中灿纺织有限公司,账号103527****898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长江路支行,存在大额货款未支付及资金收付异常。

6、固定资产及期间费用金额低无法支撑销售额对应生产经营能力。经查询金税三期系统,你单位财务报表显示年均只有管理费用几万元不等,无财务、销售费用,不符合经营常规,此外,资产负债表显示固定资产为379000元,与销售额83045641.43元不匹配。

(二)违法证据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电话记录,文书送达见证说明、实地厂房照片,证明你单位已实质走逃;

证据二:增值税申报表及附表、上游发票明细、上游供应商状态、上游虚开证明,证明你单位上游购进虚假;

证据三:加工费发票明细,加工费商户征管资料、商户不存在证明,证明你单位加工费虚假;

证据四:电费发票明细、供电公司出具的发票注明的户号信息,证明你单位电费虚假;

证据五:对公账户、李某等涉案账户资金明细,证明你单位大额货款未支付及资金收付异常;

证据六: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证明固定资产及期间费用金额低无法支撑销售额对应生产经营能力。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综上所述,对你单位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规定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你单位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894份,金额 83045641.43元,税额10795933.22元(详见虚开发票清单),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规定,你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一稽处〔2023〕45号

淮安彬明启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91MA1WYY9A5J)

我局(所)于2023年6月28日至2023年9月11日对你(单位)(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济南路新村三区七排11号)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你单位已注销、失联

你单位于2019年3月20日被主管税务机关注销登记,检查人员电话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电话号码拨打均显示为空号。

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未申报

经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查询,你单位上游未取得任何进项发票。2018年9月和10月你单位合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2018年10月你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品名为煤炭,金额合计4997241.5元,税额合计799558.5元。你单位当月直至注销都未对上述所开具的发票进行申报。

3.对公账户无资金流水记录

检查人员对你单位的资金流水进行调取后发现,你单位的建设银行对公账户32050*****1269无任何资金流水记录,不符合经营常规。

综上,你单位无货物购进记录,资金流水异常,对外开具发票后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上述行为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你单位2018年10月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发票代码3200182130,发票号码51964461-51964485、52515026-52515050,金额合计4997241.5元,税额合计799558.5元,价税合计5796800元,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2022年版)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涉嫌犯罪,拟依法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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