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3〕443号
| 发布时间:2023-10-07 11:18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江苏维亚泽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淮税二稽 通〔2023〕91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淮税二稽 通〔2023〕9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10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适用)
淮税二稽 通〔2023〕91号
江苏维亚泽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件号码:91320830MA1MTJ287U)
事由:我局(所)于2023年4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 处〔2023〕9 号),认定你(单位)你单位接受濉溪兴起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91130,发票号码09075377、09075378,09075380-09075383,09075385-09075391,金额合计为1,282,522.10元,税额为166,727.90元),濉溪振宏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81130,发票号码04056343-04056344,发票代码3400181130,发票号码04072913-04072925,发票代码3400191130,发票号码09075477-09075482,金额合计为1,953,490.18元,税额为296,509.82元)已证实虚开,均已申报抵扣,2018年7月、8月接受的15份发票在申报抵扣次月申请增值税出口退税,该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出口退税226,965.56元,2019年12月接受19份发票,税额合计236,272.16元,2020年未申请出口退税。
经核实,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均无法联系。实地核查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淮安市盱眙县官滩镇工业集中区,未能找到,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经查询相关存款账户,你单位与濉溪兴起纺织有限公司未发现该交易的付款记录。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款(项)、第十条规定,对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通知内容:一、(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适用)我(局)于2023年9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淮税二稽 通 〔2023〕 81 号),截至目前,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将在本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你(单位)失信信息(公布的失信信息见附件),并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未缴清的,适用本条内容)
三、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拟将按照纳税信用管理规定,对你单位纳税信用级别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四、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