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3〕468号
发布时间:2023-11-29 18:49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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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3〕59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3〕59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1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23〕59号



淮安杰亦凯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3MA7MM7MQ1H)

我局(所)于2023年9月4日至2023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淮安区朱桥镇孙杨村中心路58号)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发票违法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经营场所虚假,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

检查人员电话联系税务登记中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电话一直无法接通,均无法联系。实地核查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淮安市淮安区朱桥镇孙杨村中心路58号,未能找到你单位。淮安朱桥政府出具说明表明注册地址无你单位。

淮安昇茂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表明其为你单位提供代账服务,服务内容为开票、领票、报税事宜,开票金额内容是由一个自称为廖总的通过微信告知其员工高磊,其表示对你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并不知情,目前廖总已联系不上,淮安昇茂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从2023年7月已暂停为你单位代账事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你单位实际为欠税走逃失联状态。

你单位已于2023年11月7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证据一:工商登记资料用于说明你单位工商登记信息;

证据二:电话记录用于证明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无法联系;

证据三:淮安区朱桥政府出具情况说明用于证明注册地址无你单位;

证据四:淮安昇茂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说明你单位开票申报等相关情况。

证据五:你单位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材料。

(二)大宗交易未付款

你单位于2022年3月、4月向福建文尹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票9份,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11529- 03011536、03016501,金额866954.16元、税额112704.03元,价税合计979658.19元。你单位于2022年3月、4月向福州孟庆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票37份,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11517- 03011528、03016483- 03016500、03016502,发票代码3200214130,发票号码20631665、20633573- 20633577,金额3396381.06元、税额441529.6元,价税合计3837910.66元。你单位于2022年3月向徐州富之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票4份,发票代码3200214130,发票号码20631661- 20631664,金额304891.84元、税额39635.94元,价税合计344527.78元。

查询你单位开具发票上登记的银行资金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州支行营业部,账号:*****1180)未发现以上货款的收款记录。

证据六:银行流水查询记录用于证明你单位货款未收款。

(三)进、销物品不匹配

你单位销售环氧地坪中层漆、无机矿物涂料面漆白色、石灰、环氧地坪面漆、钢管、灯具、信号放大器DMX512、青石、线材等,但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无上述物品购进。

证据七:增值税申报表、销项物品明细、进项物品明细用于说明你单位申报及开票情况。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你单位在没有真实的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之规定,你单位2022年3月、4月向福建文尹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票9份,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11529- 03011536、03016501,金额866954.16元、税额112704.03元,价税合计979658.19元。向福州孟庆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票37份,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11517-03011528、03016483-03016500、03016502,发票代码3200214130,发票号码20631665、20633573- 20633577,金额3396381.06元、税额441529.6元,价税合计3837910.66元。于2022年3月向徐州富之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票4份,发票代码3200214130,发票号码20631661- 20631664,金额304891.84元、税额39635.94元,价税合计344527.78元。上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虚开,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015号)的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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