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3〕470号
发布时间:2023-11-29 18:52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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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德雄建材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3〕65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3〕65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1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23〕65号
淮安德雄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3MABPUM7P2M)
我局(所)于2023年9月4日至2023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朱桥镇蒋庄村村民委员会褚东组10号)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经营场所虚假,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
检查人员电话联系你单位税务登记中的法定代表人胡德成、财务负责人张宇枭,均提示空号,无法联系。实地核查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淮安区朱桥镇蒋庄村村民委员会褚东组10号,未能找到你单位。经与淮安区朱桥镇人民政府联系,淮安市淮安区朱桥镇人民政府出具了你单位未在其注册地址上经营的书面情况说明。
税务登记办税人员为高磊,是淮安昇茂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员工,淮安昇茂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已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淮安昇茂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负责为你单位提供代账服务,服务内容为开票、领票、报税事宜,具体由淮安昇茂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员工高磊负责,淮安昇茂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表示对你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并不知情,淮安昇茂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从2023年7月已暂停为其代账事宜。
你单位已于2023年11月7日起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证据一: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纳税人基本情况表用于说明你单位工商税务登记信息;
证据二:电话记录用于证明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无法联系;
证据三:淮安区朱桥镇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用于证明注册地址无此企业;
证据四:淮安昇茂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你单位开票申报等相关情况。
(二)银行账户虚假、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
你单位向下游开具发票如下:
2022年8月30日,向福州汉儒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票5份,发票代码3200214130,发票号码73362190-73362194,增值税电子专票16份,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25237-03025252,合计金额2081415.84元,税额270584.16元,价税合计2352000元。
2022年8月31日,向福建隆利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20份,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25253-03025256,03058272-03058287,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3200214130,发票号码73393055-73393057,金额2210116.90元,税额287315.10元,价税合计2497432元。
2022年10月12日,向福建省广置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18份,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65019-03065036,金额1721666.67元,税额223816.67元,价税合计1945483.34元。
2022年10月31日,向福州猫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20份,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65037-03065038,03066748-03066765(其中03066765为红字发票),金额1773539.89元,税额230560.11元,价税合计2004100元。
你单位在税务系统中未登记银行信息,查询所开具发票上录入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淮安市楚州支行,账号:***3095),银行查询结果显示该账号非你单位的账户。
证据五:银行账户查询结果用于证明你单位虚假报告银行账户,逃避资金交易管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大宗交易未付款。
证据六:上游交易明细表、下游交易明细表、增值税申报表、欠税明细表用于说明你单位取得上游发票的抵扣情况,开票情况、申报情况、欠税情况。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你单位在没有真实的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之规定,你单位2022年8月30日向福州汉儒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票5份,发票代码3200214130,发票号码73362190-73362194,增值税电子专票16份,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25237-03025252,合计金额2081415.84元,税额270584.16元,价税合计2352000元;2022年8月31日向福建隆利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20份,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25253-03025256,03058272-03058287,开具增值税专票3份,发票代码3200214130,发票号码73393055-73393057,金额2210116.90元,税额287315.10元,价税合计2497432元;2022年10月12日向福建省广置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18份,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65019-03065036,金额1721666.67元,税额223816.67元,价税合计1945483.34元;2022年10月31日向福州猫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18份,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65038,03066748-03066764,金额1773539.89元,税额230560.11元,价税合计2004100元。上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票定性虚开,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015号)的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