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3〕473号
发布时间:2023-11-29 18:57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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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思阅文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3〕70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3〕70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1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23〕70号
淮安思阅文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3MA7GD57111)
我局(所)于2023年9月4日至2023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淮安区朱桥镇孙杨村中心路43号)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发票违法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经营场所虚假,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
检查人员电话联系税务登记中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电话一直无法接通,均无法联系。实地核查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淮安市淮安区朱桥镇孙杨村中心路43号,未能找到你单位。
淮安昇茂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负责为你单位提供代记账服务,服务内容为开票、领票、报税、记账事宜,淮安昇茂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已出情况说明,为你单位代账,开票金额内容是由一个自称为廖总的通过微信告知,其表示对你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并不知情,目前廖总已联系不上,淮安昇茂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从2023年7月已暂停为你单位代账事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你单位实际为欠税走逃失联状态。
你单位已于2023年11月7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证据一:工商登记资料用于说明你单位工商登记信息;
证据二:电话记录用于证明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无法联系;
证据三:淮安区朱桥政府出具情况说明用于证明注册地址无你单位;
证据四:淮安昇茂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说明你单位开票申报等相关情况。
证据五:你单位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材料。
(二)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
1.2022年1月,你单位向徐州友之联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62238- 03062242,03062256-03062257,金额597479.67元、税额77672.33元,价税合计675152元,向徐州元码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62243-03062255,金额1094134.56元、税额142237.44元,价税合计1236372元。查询你单位登记的银行资金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州新区支行,账号:***4660),银行交易流水资料显示,你单位在2022年1月27、28日收到徐州友之联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部分货款475152元,收到徐州元码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236372元,你单位收到货款后当天即进即出,分别转至彭国力、福州臻璟贸易有限公司、徐州速达通运输有限公司、福州杰盛通贸易有限公司账户,账上仅余424元,剩余徐州友之联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00000元未查询到收款记录。
证据六:银行流水查询记录用于证明你单位交易资金信息即进即出。
(三)进、销物品不匹配
你单位销售水泥、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石子、沙子,但无进项物品购进。
证据七:增值税申报表、开票明细用于说明你单位申报及开票情况。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你单位在没有真实的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之规定,你单位于2022年1月向徐州友之联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62238- 03062242,03062256-03062257,金额597479.67元、税额77672.33元,价税合计675152元;向徐州元码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62243-03062255,金额1094134.56元、税额142237.44元,价税合计1236372元。上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虚开,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015号)的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