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3〕483号
发布时间:2023-11-29 19:44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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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向彩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3〕73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3〕7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1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23〕73号
淮安向彩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3MA7KXDREXQ)
我局(所)于2023年8月28日至2023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淮安区朱桥镇孙杨村中心路55号)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营场所虚假,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
检查人员电话联系税务登记中的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周彩真,电话经拨打提示暂停服务。财务负责人林金财经拨打提示为空号。实地核查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淮安市淮安区朱桥镇孙杨村中心路55号,未能找到你单位;淮安区朱桥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表示“该户未在其注册地址上经营”。
你单位已于2023年11月7日起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证据一:税务登记资料用于说明你单位税务登记信息;
证据二:电话记录用于证明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无法联系;
证据三:淮安区朱桥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用于证明注册地址查无此企业;
(二)上游已经确定虚开
检查人员分别于2023年7月11日、9月4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福州勇贵商贸有限公司、福州浦步商贸有限公司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你单位接受虚开。
证据四:上游《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上游已立案并认定虚开。
(三)大宗交易未付款
经查询你单位登记的银行资金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安楚州新区支行,账号:***7150),你单位于2022年3月接受福州浦步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票19份,发票代码3500214130,发票号码06607084-06607102,金额1775239.83元、税额230781.17元,价税合计2006021元,未发现付款记录;于2022年4月接受福州倚楼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代码3500221130,发票号码02463038-02463044,金额623105.2元,税额81003.67元,价税合计704108.87元。未发现付款记录;于2022年3月接受福州勇贵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发票代码3500214130,发票号码06607106- 06607118,金额1217149.65元,税额158229.45元,价税合计1375379.1元,只发现付款399005元,其余无付款记录;于2022年4月接受淮安文恋阳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12646,金额47988.96元,税额6238.57元,价税合计54227.53元,未发现付款记录;上述上游发票已经抵扣但已经进项转出。
你单位于2022年4月开具给福建隆利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代码3200214130,发票号码20633566- 20633568,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16783- 03016787,金额783910.65元,税额101908.35元,价税合计885819元,只发现收款100249元,其余未见收款记录。于2022年3月-4月开具给福建文尹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发票代码3200214130,发票号码20628204- 20628208,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15523- 03015542,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16800- 03016802,金额2683493.46元,税额348854.14元,价税合计3032347.6元,只发现收款1505373元,其余未见收款记录。于2022年4月开具给福州蓝世弘益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发票代码3200214130,发票号码20633559- 20633565,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16788- 03016791,金额831965.84元,税额108155.55元,价税合计940121.39元,只发现收款1550952元,其余未见收款记录。于2022年4月开具给福州孟庆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16792- 03016799,金额398960.2元,税额51864.83元,价税合计450825.03元,未见收款记录。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你单位在没有真实的经营业务的情况下,接受虚开发票,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之规定,你单位于2022年3月接受福州浦步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票19份,发票代码3500214130,发票号码06607084-06607102,金额1775239.83元、税额230781.17元,价税合计2006021元;于2022年4月接受福州倚楼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代码3500221130,发票号码02463038-02463044,金额623105.2元,税额81003.67元,价税合计704108.87元;于2022年3月接受福州勇贵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发票代码3500214130,发票号码06607106- 06607118,金额1217149.65元,税额158229.45元,价税合计1375379.1元;于2022年4月接受淮安文恋阳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12646,金额47988.96元,税额6238.57元,价税合计54227.53元。你单位于2022年4月开具给福建隆利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代码3200214130,发票号码20633566- 20633568,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16783- 03016787,金额783910.65元,税额101908.35元,价税合计885819元;于2022年3月-4月开具给福建文尹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发票代码3200214130,发票号码20628204- 20628208,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15523- 03015542,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16800- 03016802,金额2683493.46元,税额348854.14元,价税合计3032347.6元;于2022年4月开具给福州蓝世弘益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发票代码3200214130,发票号码20633559- 20633565,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16788- 03016791,金额831965.84元,税额108155.55元,价税合计940121.39元;于2022年4月开具给福州孟庆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16792- 03016799,金额398960.2元,税额51864.83元,价税合计450825.03元。上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虚开。
2.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015号)的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