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3〕485号
| 发布时间:2023-11-29 19:47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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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典胜供应链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3〕77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3〕77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1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23〕77号
淮安典胜供应链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3MABMRATR7Y)
我局(所)于2023年9月4日至2023年11月29日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淮安区朱桥镇工业集中区朱宝路63号)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发票违法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营场所虚假,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
经电话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朱润之,提示已关机无法联系。实地核查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淮安市淮安区朱桥镇工业集中区朱宝路63号,未能找到你单位。经与当地人民政府证实你单位未在其注册地址上经营。
税务登记中财务负责人为彭家乐是淮安昇茂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员工,为你单位提供代账服务,服务内容为开票、领票、报税事宜,对你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并不知情,淮安昇茂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从2023年7月已暂停为你单位处理代账事宜。你单位于2023年11月7日起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你单位实际为欠税走逃失联状态。
(二)银行账户虚假、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
2022年5月31日,你单位向福州汉儒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票5份,发票代码3200214130,发票号码20660244-20660248;增值税电子专票17份,发票代码32002000113,发票号码3020799-3020815,合计金额2157920.34元,税额280529.63元,价税合计2438449.97元。
2022年8月26日,你单位向福州汉儒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票5份,发票代码3200214130,发票号码20662059-20662063;增值税电子专票17份,发票代码32002000113,发票号码3014863-3014876、3020816-3020818,合计金额2125677.22元,税额276338.06元,价税合计2402015.28元。
你单位在税务系统中未登记银行信息,查询所开具发票上录入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淮安市楚州支行,账号:***4231),银行查询结果显示该账号非淮安典胜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账户,你单位存在交易资金不真实的情况。
取得证据如下:
证据一: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纳税人基本情况表用于说明你单位工商税务登记信息;
证据二:电话记录用于证明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无法联系;
证据三:当地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注册地址无此企业;
证据四:相关单位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开票申报等相关情况。
证据五:银行账户查询结果用于证明企业虚假报告银行账户,逃避资金交易管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大宗交易未付款。
证据六:上游交易明细表、下游交易明细表、增值税申报表、欠税明细表用于说明你单位申报情况、欠税情况。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你单位在没有真实的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之规定, 2022年5月31日,你单位向福州汉儒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票5份,发票代码3200214130,发票号码20660244-20660248;增值税电子专票17份,发票代码32002000113,发票号码3020799-3020815,合计金额2157920.34元,税额280529.63元,价税合计2438449.97元。2022年8月26日,你单位向福州汉儒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票5份,发票代码3200214130,发票号码20662059-20662063;增值税电子专票17份,发票代码32002000113,发票号码3014863-3014876、3020816-3020818,合计金额2125677.22元,税额276338.06元,价税合计2402015.28元。对你单位上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虚开,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015号)的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建议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