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3〕451号
| 发布时间:2023-11-29 20:20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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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晴相依运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3〕48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3〕48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1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23〕48号
淮安晴相依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3MA7N93F54X)
我局(所)于2023年9月4日至2023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朱桥镇孙杨村中心路77号)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经营场所虚假,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
检查人员电话联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宇鑫,号码无人接听;根据财务负责人高磊(淮安昇茂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员工)陈述,你单位由廖总(姓名不清楚)负责与淮安昇茂知识产权有限公司高磊对接相关发票开具事宜,通过微信告知开票内容和金额,淮安昇茂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按照其要求去开具发票,对于你单位实际经营业务并不知情,廖总于2023年5月份已经联系不上。检查人员到你单位注册地址查找,经淮安市淮安区朱桥镇人民政府确认,税务登记地址没有你单位。
2023年11月07日淮安市淮安区税务局车桥税务分局将你单位认定为非正常户。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税务登记表(江苏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导出);(2)企业非正常户认定截图(江苏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截图);(3)电话记录;(4)情况说明(淮安昇茂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区朱桥镇人民政府出具)。
(二)你单位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
经查,你单位税务系统中无对公银行账户登记信息,根据你单位开具发票中收款银行账号查询(建设银行淮安市楚州支行***3095),发现你单位自成立以来到目前共资金流入1005532.72元、资金流出1005393元,通过汇款名称与你单位下游企业交易明细进行比对,进出资金汇款名称、金额与你单位下游交易企业名称、金额不一致,大宗交易未付款,且银行资金快进快出。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银行账户登记信息截图(数据取自江苏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2)银行账号查询流水;(3)企业下游发票明细清单(江苏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导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你单位虚假注册,无实际经营场所,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逃避缴纳税款,实际经营资金收付不实,大宗交易未付款,账户资金虚假,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均不符合正常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你单位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情况下,共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66份:2022年5月向常州翔荣运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10份,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20067-03020076;2022年5月向福州贝安凡供应链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1份,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20066;2022年5月向福州星源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票1份,发票代码:3200214130,发票号码:20653963;2022年5月向南通开欣物流配载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票3份,发票代码:3200214130,发票号码:20653960-20653962,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9份,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20077-03020085;2022年8月向福州杉枫宇建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1份,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26091;2022年8月向南通闻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2份,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26086-03026087;2022年7月向厦门丹照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2份,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50150-03050151;2022年7月、8月向苏州鸿丰达物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6份,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26088-03026090、03050132-03050134;2022年5月、7月向西藏南宕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票6份,发票代码:3200214130,发票号码:20640351-20640355、20653964,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35份,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12602-03012621、03050135-03050149,76份发票开票金额合计6994745.16元,税额629527.13元,价税合计7624272.29元。上述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均为虚开发票。
2.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015号)的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