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3〕492号
| 发布时间:2023-11-29 20:43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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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群祥建材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3〕85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3〕85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1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23〕85号
淮安群祥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3MABLPD1W6L)
我局(所)于2023年9月4日至2023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淮安区朱桥镇工业集中区朱宝路57号)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发票违法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单位注册地址虚假,企业实际控制人失联,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
检查人员电话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靳家雪,提示拨打的用户呼转到错误的号码;根据办税人员高磊(淮安昇茂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员工,以下简称昇茂公司)陈述,你单位由廖总(姓名不清楚)负责与昇茂公司高磊对接相关发票开具事宜,通过微信告知开票内容和金额,昇茂公司按照其要求去开具发票,对于你单位实际经营业务并不知情,没有联系过你单位的其他人员,廖总于2023年5月份已经联系不上。检查人员到你单位注册地址查找,经与当地人民政府确认税务登记地址没有你单位。
2、纳税申报虚假
你单位自成立以来到目前,税款所属期2022年5月-6月,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4480658.36元,本期应纳税额488337.17元,本期已缴税额10000元,期末未缴税额478337.17元;税款所属期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为0申报,2023年7月以后没有申报记录。
截至目前,你单位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印花税形成欠税费款合计508589.5元。
3、你单位银行资金异常
经查,你单位税务系统中无对公银行账户登记信息。
4、生产经营不真实。
经查,你单位无生产经营场所,无实际经营人员,纳税申报虚假,银行账号虚假,无实际经营资金收付,不符合正常企业的经营状况。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资料用于说明你单位登记信息;
证据二:电话记录用于证明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
证据三:当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用于证明企业走逃失联;
证据四:相关单位情况说明用于说明你单位开票申报等相关情况;
证据五:企业发票领用信息用于证明你单位发票的领购情况;
证据六:企业下游发票明细清单用于证明你单位的下游发票明细情况;
证据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记录、欠税记录用于证明你单位的纳税申报情况;
证据八:银行账户登记信息截图以及银行查询结果用于证明你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情况;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你单位在没有真实的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修改)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之规定,你单位于2022年5月27向福建隆利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18份,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20504-03020521;开具增值税专票5份,发票代码3200214130,发票号码20654290-20654294,金额共计2242013.75元、税额共计291461.76元,价税合计2533475.51元;于2022年6月14日向徐州富之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9份,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20522-03020523、03050078-03050084;开具增值税专票5份,发票代码3200214130,发票号码20661977-20661981;金额共计1300012.75元、税额共计169001.66元,价税合计1469014.41元;于2022年6月16日向福州汉儒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5份,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50085-03050089,金额共计438831.86元、税额共计57048.14元,价税合计495880元;于2022年6月22日向福州佳达建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5份,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50090-03050094,金额共计499800元、税额共计64974元,价税合计564774元;对你单位开具的上述4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虚开,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730号修改)、《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015号)的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