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广陵区税务局非正常户认定公告(2023年10月)

发布时间:2023-11-03 10:59 访问次数: 来源:扬州市广陵区税务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广陵区税务局非正常户认定公告(2023年10月).pdf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广陵区税务局

2023年11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