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3〕487号
发布时间:2023-11-30 14:30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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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园秀画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3〕80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3〕80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1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23〕80号
淮安园秀画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3MABLNDLC9H)
我局(所)于2023年9月4日至2023年11月29日对你(单位)(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朱桥镇孙杨村中心路75号)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发票违法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单位注册地址虚假,企业实际控制人失联,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
检查人员电话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周楠,无法联系;根据财务负责人高磊(淮安昇茂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员工,以下简称昇茂公司)陈述,你单位由廖总(姓名不清楚)负责与昇茂公司高磊对接相关发票开具事宜,通过微信告知开票内容和金额,昇茂公司按照其要求去开具发票,对于你单位实际经营业务并不知情,廖总于2023年5月份已经联系不上。检查人员到你单位注册地址查找,经当地人民政府确认,税务登记地址没有你单位。
2、纳税申报异常
你单位自成立以来到目前,税款所属期2022年4月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2439836.28元,应纳税额317178.72元,期末未缴税额317178.72元;税款所属期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为0申报,2023年7月以后没有申报记录。
你单位2022年度欠缴印花税413.6元,形成欠税费款合计413.6元。
3、你单位银行资金异常。
经查,你单位税务系统中无对公银行账户登记信息,根据你单位开具发票中收款银行账号查询,发现你单位企业自成立以来到目前共资金流入360760.18元、资金流出360744.16元,通过对你单位下游企业交易明细与银行流水的汇款名称、金额进行比对发现:⑴你单位收到下游福州贝安凡供应链有限公司打款100000元,与对应交易明细金额差距大,存在大宗交易未支付的情形;⑵你单位其余下游交易企业名称与银行流水中的进出资金汇款名称均不一致,且存在资金快进快出的现象。
4、生产经营不真实。
经查,你单位无生产经营场所,无实际经营人员,逃避缴纳税款,银行资金交易异常与实际经营资金不匹配,不符合正常企业的经营状况。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资料用于说明你单位登记信息;
证据二:电话记录用于证明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
证据三:当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用于证明企业走逃失联;
证据四:相关单位情况说明用于说明你单位开票申报等相关情况;
证据五:企业发票领用信息用于证明你单位发票的领购情况;
证据六:企业下游发票明细清单用于证明你单位的下游发票明细情况;
证据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记录、欠税记录用于证明你单位的纳税申报情况;
证据八:银行账户登记信息截图以及银行流水用于证明你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情况;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你单位属虚假注册,无实际经营场所,经营活动不真实,在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并开具后实际控制人走逃,未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税款,实际经营资金收付不实,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均不符合正常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修改)第二十一条之规定,2022年4月,你单位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情况下,向下游福州贝安凡供应链有限公司共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25份发票(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12622-03012641;发票代码:3200214130,发票号码:20640356-20640360)开票金额合计2439836.28元,税额317178.72元,价税合计2757015元。对你单位上述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均为虚开发票。
2.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015号)的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