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2023税惠政策全解读㉙丨延续!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23-11-07 09:11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下面带您一起了解相关政策要点!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
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一)时间范围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二)行业范围
全行业(无行业限制)
(三)资产范围
新购进的设备、器具
(四)取得方式
新购进
(五)单位价值
不超过500万元
(一)设备、器具
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
(二)购进方式
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三)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
1.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四)购进时点
1.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2.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3.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五)扣除年度
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六)政策享受方式
1.企业根据自行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2.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一)享受方式
由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主要留存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二)操作流程
1.预缴申报:《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
第一步:登录新版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查账征收)所得税月(季)申报】
第二步:选择【税款所属期】
第三步:填写“(A201020)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
2.年度申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第一步:登录新版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第二步:选择【税款所属期】
第三步:填写“(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