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3〕01055号
发布时间:2023-11-08 11:16 访问次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淮安市建途纺织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1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一稽处〔2023〕50号

淮安市建途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4MA1TAD996R)

我局(所)于2023年7月21日至2023年9月25日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镇古寨工业区)2017年1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事实:

1、你单位无生产经营场所且已走逃

2023年7月19日,检查组按照预案统一进场突击检查(现场已使用执法记录仪),你单位注册地址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镇古寨工业区无你单位;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镇经济发展和建设局工作人员朱某表示该地址无你单位。检查人员联系税务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瞿海啸已停机,检查人员联系办税人员李某称早已离职。

2、通过虚填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

通过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查询,你单位2018-2022年度通过虚填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分别为:2018年度572910元、2019年度975424.86元、2020年度1078978.32元、2021年度1116633.6元、2022年度98208元,合计3842154.78元。

3、取得的电费发票虚假,无实际电力费用支出

你单位接受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安供电分公司2020年8月25日开具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93130,发票号22823305),物品名称:*供电*售电,价税合计130597.65元,2021年11月26日开具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211130,发票号16648397),物品名称:*供电*售电,价税合计158964.25元。从供电部门取得证据表明:电费发票上的用户编号2102388823从2014年4月10日至2022年3月4日期间属于淮安市恒逸纺织有限公司,2022年3月4日起变更为淮安市海欣纺织有限公司,该用户编号不属于你单位,证明检查所属期间你单位并无实际电力费用支出。

4、存在购货大额货款未支付、销货大额货款未收款情形

检查人员通过你单位对公银行账户(开户行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里支行,账号320801****5883)资金流水与上、下游单位开票情况,你单位收到上游北京开雅宝纺织有限公司(系“天津&2023cthdj”虚开骗税团伙案已立案案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价税合计1219002元,但银行流水中并未发现有向北京开雅宝纺织有限公司支付款项的记录。你单位向下游绍兴市布侣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具发票价税合计2145556元,银行流水中未发现有收到款项的记录。

通过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瞿海啸、王某等涉嫌人员银行账户资金情况进行调查取证:你单位存在收到绍兴丰晶纺织品等下游企业打入的款项后,当日立即将款项全额转入王某个人账户,同日再由王某账户分散转入其他几十个人账户的情形。上述资金进出不符合企业经营规律,收付异常。

5、无固定资产及期间费用金额低无法支撑销售额对应生产经营能力

经查询金税三期系统,你单位财务报表显示年均只有管理费用几万元不等,无财务、销售费用,资产负债表显示固定资产为99600元。经异地协助平台查询,2020年11月14日你单位从吉林省凯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购进设备取得普通发票(发票代码2200174320,发票号码05741495)价税合计99600元,已证实虚开,证明你单位无固定资产。

(二)违法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电话记录,文书送达见证说明,证明你单位已走逃;

证据二:增值税申报表及附表、财务报表、上游发票明细,证明你单位上游购进虚假;

证据三:电费发票、户名变更记录,证明你单位电费虚假;

证据四:对公账户、王某等涉案账户资金明细,证明大额货款未支付及资金收付异常;

证据五: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固定资产已认定虚开证明单,证明你单位无固定资产及期间费用金额低无法支撑销售额对应生产经营能力。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综上所述,对你单位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规定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你单位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562份,金额 52253642.74元,税额6966376.34元,价税合计59220019.08元,(详见虚开发票清单),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规定,你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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