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大丰区税务局非正常户公告(2023年11月)
| 发布时间:2023-12-11 10:36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大丰区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第21号)的规定,2023年11月份,下列纳税人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特此公告。
如对公告内容不服,可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具体名单见附件。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大丰区税务局非正常户公告(2023年11月).xls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大丰区税务局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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