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淮阴区税务局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淮阴税告[2023]1号
| 发布时间:2023-12-13 09:21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淮阴区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六条规定,我局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分公司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淮阴税告〔2022〕3号)及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协议到期后我局不再委托,其委托代征资格终止,停止办理代开发票、代征税款、定额发票发放等事项。
在邮政各代征点代开发票纳税人,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需要作废、红冲发票的,请至淮阴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如有代开发票业务,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江苏税务”APP中邮寄代开发票功能申请,或到当地办税服务场所办理。
特此公告。
具体名单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淮阴区税务局
2023年12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