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淮开税告 [2023] 1号

发布时间:2023-12-13 10:31 访问次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六条规定,我局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签订的委托代征、代开协议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协议到期后我局不再委托其开展发票代开、定额发票发放等业务,其委托代征、代开资格终止。

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江苏税务”APP中邮寄代开发票功能进行邮寄代开,或到自助办税服务场所办理相关业务。

办税服务场所名称

办税服务场所地址

业务功能

工作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驻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

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26号

代开普通发票、个体双定户领用定额发票

工作日9:00-12:00

13:30-17:30

(夏季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按市政府通知的时间进行调整)

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23年12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