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发布时间:2023-12-14 10:47 访问次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事项名称】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规定每年进行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年度申报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如无特殊情况,申报的缴费工资保持不变。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章

3.《省人社厅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征缴业务规则(暂行)的通知》(苏人社函〔2021〕27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保费缴费工资导入模板(单位社保费缴费工资年度申报)》

2


【办理地点】

用人单位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地方特色-社保业务-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模块、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缴费工资申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模块、办税服务厅(场所)进行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应据实申报年度缴费工资。

2.用人单位按人员进行申报,确保五险对应缴费基数一致;机关事业单位按险种进行申报,除养老外其他四险对应缴费基数一致。

3.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5.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7.用人单位当年有新增人员时,需按照上月工资申报当年社保费缴费工资。

8.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9.缴费人通过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完成申报缴费的,可以自行开具或申请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不体现社保部门的退费结果信息。

10.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费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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