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3〕01058 号
发布时间:2023-12-14 16:37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江苏秀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具体内容见附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2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淮税一稽税通〔2023〕4072号
江苏秀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4MA1MQ1978N):
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淮阴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一楼)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1月7日之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违法事实:为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
1、你单位处于实质性走逃状态
检查人员无法联系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联系你单位办税人员,其表示已不为你单位代账,无你单位资料,对你单位业务情况不了解。检查人员走访你单位注册地址淮安市淮阴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一楼,该地址无你单位,园区管理单位淮安农业科技园区发展有限公司出具资料表明你单位未在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
2、虚假购进货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
通过大数据平台查询,你单位2020年至2021年期间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63份,金额合计5996343.00元,品名主要为香料原料、干辣椒、花椒、生姜,开票日期均为2020年12月30日,不符合经营常规。你单位往来账及附件显示,收购发票合计5996343元,挂应付账款贾某源、史某茹。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的销售方为史某茹(山东省滕州市)、贾某源(四川省自贡市),电话联系销售方贾某源,接通对方称不是贾某源,电话联系史某茹,对方称不知道你单位。
3、下游资金付款形成部分资金回流以及其他收付异常
你单位收到下游四川自贡百味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合计15046270.00元汇入你单位的中行账户后,你单位分别转入曾某凤、孟某、詹某英等7个个人账户合计5241680.00 元;你单位农行账户433820.00元,汇入后又立即转给曾某凤;江苏轩宇豪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9396270.00元。其中:上述7个个人款项又立即转入上海狮都贸易有限公司2491480.00元和无锡宏浩海调味品有限公司2384020.00元。经查,上海狮都贸易有限公司的高管甘雪梅系四川自贡百味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构成资金回流。江苏轩宇豪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朱国华与四川百味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公司,四川百味斋制造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陈冰霖共同控制江苏幸运之光就业有限公司,资金收付异常。
你单位中行账户收到下游企业江苏宏信超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5656099.00元后立即全部转入扬州恩泰商贸有限公司账户,资金大额全部整笔快进快出,不符合经营常规。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电话记录,文书送达见证说明,证明已实质走逃
证据二:淮阴区税务局移送报告,参见评估移送稽查资料,证明上游购进虚假
证据三:银行资金流水、天眼查查询资料(上海狮都与四川自贡百味斋股份、江苏轩宇豪成与四川自贡百味斋股份之间的关系),证明存在部分资金回流及资金收付异常
以上违法事实: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63份,金额合计5996343.00元;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03份,金额9533005.47元,税额857970.53元,对其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详见虚开发票清单)。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查处。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三十八条规定,对你(单位)的处理决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