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热点问题(2023年11月)

发布时间:2023-12-15 16:59访问次数: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政策篇

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和扣除方式是什么?

答:

扣除范围

起算时间

扣除标准

扣除方式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的相关支出

从婴幼儿出生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2019-2021年度:没有该扣除项目

方式1:

父母(监护人)各扣除50%

方式2:

父母(监护人)选择一方全额扣除

2022年度:1000元/月/每孩

2023年度起:2000元/月/每孩

注意事项: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纳税人需要留存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备查。


2.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和扣除方式是什么?

答:

扣除范围

扣除标准

扣除方式

学前教育支出

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月(不包括0-3岁阶段)

2019-2022年度:1000元/月/每个子女

2023年度起:2000元/月/每个子女

方式1:

父母(监护人)各扣除50%

方式2:

父母(监护人)选择一方全额扣除

学历教育支出

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注意事项:子女接受学历教育需为全日制教育。


3.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和扣除方式是什么?

答:

扣除范围

扣除标准

扣除方式

学历(学位)

继续教育支出

境内学历(学位)教育期间

2019年度起:400元/月(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本人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含)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取得证书的年度

2019年度起:3600元


本人扣除

注意事项: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4.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和扣除方式是什么?

答:

扣除范围

扣除标准

扣除方式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2019起:每年在不超过80000元标准限额内据实扣除

本人医药费用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医药费用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注意事项:次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个人负担部分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


5.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和扣除方式是什么?

答:

扣除范围

扣除标准

扣除方式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不超过240个月)

2019年度起:1000元/月

纳税人未婚:本人扣除

纳税人已婚:夫妻双方可选择一方扣除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选择一套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或对各自购买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注意事项: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同时享受。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6.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和扣除方式是什么?

答:

扣除范围

扣除标准

扣除方式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

2019年度起:1500元/月

纳税人未婚:本人扣除

纳税人已婚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

纳税人已婚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分别扣除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

2019年度起:1100元/月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

2019年度起:800元/月

注意事项: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同时享受。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7.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和扣除方式是什么?

答:

扣除范围

扣除标准

扣除方式

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支出

独生

子女

2019-2022年度:2000元/月

2023年度起:3000元/月

本人扣除

非独生子女

2019-2022年度:每人不超过1000元/月,合计不超过2000元/月

2023年度起:每人不超过1500元/月,合计不超过3000元/月

平均分摊:赡养人平均分摊

约定分摊:赡养人自行约定分摊比例

指定分摊: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比例

注意事项:指定分摊及约定分摊须签订书面协议。

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8.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表和备查资料需要留存几年?

答: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9.什么时候填写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育终止时间”?

答:教育终止时间是指子女因就业或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时点。如果填报了教育终止时间,从次月起,不能再继续享受该子女的此项扣除。

子女因就业或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时填写。当前受教育阶段毕业,但还会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无需填写。


10.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中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您可以通过“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搜索“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查询,同时证书中列明的批准日期在享受扣除的纳税年度内。在此目录范围外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不在扣除范围内。


11.企业完成出口退税申报后,发现申报退税金额和实际到账金额不一致,申报过程中也没有跳出疑点,金额差异该如何处理?

答: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税,主管税务机关需核对申报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等是否比对无误、出口退(免)税额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涉及风险信息等。纳税人出口退税申报自检环节未提示疑点的,仍可能会触发税务机关内部风险信息,需要税务机关进一步核查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对于申报退税金额和实际到账金额不一致的,请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配合完成疑点核查。



操作篇

12.纳税人发现以前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填写错误了,如何进行修改与作废?

答:若发现已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有误,您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我要办税】/【办税】→【专项附加扣除修改和作废】,选择对应年度,进入详情页进行修改或作废。

完成专项附加扣除的修改或作废后,系统会弹出更正年度汇算的提示,点击【去查看】,进入“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申报)”界面,点击选择对应年度,进入“申报记录详情”界面,点击【更正】并完成对应年度汇算更正申报。


1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后次月申报退运冲减,但系统提示不存在已办结的退运证明,此类情况如何解决?

答:系统提示“退运冲减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不存在已办结的退运证明”可能有两种原因:一是纳税人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申报退运冲减时,录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错误;二是纳税人在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的当月,已经申报了该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退运冲减,次月无需重复进行冲减。


14.外贸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电子信息。该如何处理?

答:建议纳税人先行排查以下问题:一是检查申报时录入的增值税发票号码是否正确。二是检查增值税发票的用途是否已勾选为用于出口退税。如以上情况均已排除,发票仍长时间没有信息,建议通过电子税局相关功能模块,申请查询相关发票信息。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点击“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信息查询申请”-“在线申报”。(2)点击“新建”,系统弹出“出口信息查询采集”。在“单证信息”栏,输入缺失的发票相关信息,点击保存。(3)点击“生成申报数据”,勾选数据后点击“正式申报”,即可将申报数据发送给税务机关。申报成功后可点击“申报结果查询”查看审核情况。

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信息查询申请后,即会协助查询补发相关发票信息,待信息补发成功后,即可解决上述问题。


15.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常用线上缴费路径有哪些?

答:(1)微信和支付宝:搜索“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进行缴费;

(2)“江苏税务”APP:“我的社保 - 社保费缴费办理(选档)”模块进行缴费;

(3)“苏服办”APP:“社保 - 江苏税务社保缴费”模块进行缴费。

温馨提醒:请您关注各地税务和医保微信公众号及时了解缴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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