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太仓市税务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太税强扣〔2023〕29号
| 发布时间:2023-12-15 19:30 | 来源: 太仓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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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佛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585MA1P0TW39C)
鉴于你(单位)(地址:太仓市双凤镇幸福路10号) 欠缴所属期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壹拾叁万肆仟玖佰肆拾肆元壹角陆分(¥:134944.16)元,经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文书号:太税娄东税通〔2023〕4634号,限2023年11月3日前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2023年11月16日我局发出《催告书》(文书号:太税娄东强催〔2023〕25号,限10日内缴纳欠缴的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壹拾叁万肆仟玖佰肆拾肆元壹角陆分(¥:134944.16)元,逾期仍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太仓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3年12月15日起从你(单位)太仓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号:3205851201010000000647)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壹拾叁万贰仟陆佰捌拾壹元玖角肆分(¥132,681.94)
滞 纳 金(大写):贰万玖仟贰佰零叁元捌角(¥29,203.8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壹拾陆万壹仟捌佰捌拾伍元柒角肆分(¥161,885.74)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太仓市税务局娄东税务分局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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