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独生子女,其中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咨询赡养服务专项扣除

留言时间:2023-12-22   答复时间:2023-12-25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访问次数: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

留言内容:

非独生子女,但兄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根本没有赡养老人的能力。现实来说,作为这类的非独生子女,不仅要单独赡养父母,还需要同时赡养残疾的兄弟姐妹,承受的赡养压力远比独生子女更大。但按政策,赡养老人专项扣除,却最多只能一半。对于这种情况,请问能不能享受和独生子女一样的单人全额扣除?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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