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薄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2023年11月非正常户公告名单.pdf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