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3〕496号
发布时间:2023-12-04 17:25 访问次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淮安连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3〕89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3〕89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12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23〕89号



淮安连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3MA7HL1G123)

我局(所)于2023年8月29日至2023年11月2日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工业集中区三排19号)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虚假登记,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

检查人员电话联系税务登记中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李双,无法联系上。实地核查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工业集中区三排19号,未能找到。淮安区车桥镇经济发展建设局出具证明表明: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工业集中区三排19号没有淮安连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营户。

证据1: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资料;

证据2:电话记录;

证据3:淮安区车桥镇经济发展建设局证明;

证据4:主管税务机关走逃失联证明。

(二)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

你单位2022年4月份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机打)24份,销售额1543135.39元,销项税额200607.61元,价税合计1743743.00元,未申报纳税。

(三)商贸企业无购进、进销严重背离

你单位自2022年3月7日注册成立后一直无任何销售的产品购进,商贸企业无购进、进销严重背离。

(四)无任何交易资金信息

你单位未在系统中登记银行账户信息。检查人员对你单位购进税控盘的发票信息上登记的两个银行账户依法进行了查询,不为你单位银行账户。无你单位的任何交易资金信息。

证据5:银行流水查询记录。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之规定,你单位2022年4月期间向王建伟等下游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4份(发票代码132002222363,发票号码00113449-00113472),金额合计1543135.39元,税额合计200607.61元,价税合计1743743.00元,属虚开发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015号)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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