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一般纳税人销售16年5月1日后自建不动产的预缴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3-12-01 | 答复时间:2023-12-04 |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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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号“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为更好的理解,以下为例:卖方公司(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开具一张9%的销售2016年5月1日后自建不动产的专票(不含税收入91.74万元,销项税额8.26万元,价税合计100万元),预缴税款按91.74万元 ×5%=4.587万元来预征,还是按100万元÷(1+5%)×5%=4.762万元来预征?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的规定:“......
第二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第六条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税款:
(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