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3〕497号
发布时间:2023-12-07 11:15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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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风武扬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3〕90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3〕90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1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23〕90号
淮安风武扬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3MA7F4BY79M)
我局(所)于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5日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淮安区朱桥镇孙杨村中心路42号)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营场所虚假,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
检查人员电话联系税务登记中的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于传宗,电话经拨打提示无法接通。财务负责人李伟经拨打提示为空号。实地核查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淮安市淮安区朱桥镇孙杨村中心路42号,未能找到你单位;淮安区朱桥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表示“该户未在其注册地址上经营”。
淮安昇茂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负责为你单位提供服务,服务内容为开票、领票、报税、记账事宜,淮安昇茂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已出情况说明,2022年开始为你单位服务,开票金额内容是由一个自称为廖总的通过微信告知,淮安昇茂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表示对你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并不知情,目前廖总已联系不上,淮安昇茂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从2023年5月已暂停为其服务事宜。
证据一:税务登记资料用于说明你单位税务登记信息;
证据二:电话记录用于证明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无法联系;
证据三:淮安区朱桥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用于证明注册地址查无此企业;
证据四:淮安昇茂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说明你单位开票申报等相关情况。
(二)上游已经确定虚开
检查人员分别于2023年7月11日、9月4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福州勇贵商贸有限公司、福州浦步商贸有限公司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你单位涉嫌接受虚开。
证据五:上游《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上游已立案并认定虚开。
(三)大宗交易未付款
经查询你单位登记的唯一银行资金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安楚州新区支行,账号:***0929),你单位于2022年2月接受福州浦步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票9份,发票代码3500214130,发票号码06591248- 06591256,金额880888.19元、税额114515.45元,价税合计995403.64元,未发现付款记录;于2022年2月接受福州勇贵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发票代码3500214130,发票号码06591217- 06591232,金额1487411.05 元,税额193363.43 元,价税合计1680774.48元,未发现付款记录;于2022年4月接受福建隆利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3500214130,发票号码06620028- 06620031,金额371685.40 元,税额48319.08 元,价税合计420004.48元,未发现付款记录;上述上游单位福州浦步商贸有限公司及福州勇贵商贸有限公司涉及发票已经抵扣但已经进项转出。你单位于2022年1月开具给八方广赢(福州)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3200212130,发票号码83948637- 83948641,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62258- 03062277,金额2416631.85 元,税额314162.15 元,价税合计2730794元,只发现收款1310200元且即进即出,其余未见收款记录。
证据六:增值税申报表、开票明细、增值税发票抵扣明细用于说明你单位发票抵扣、申报及开票情况。
证据七:银行流水查询记录用于证明你单位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 你单位在没有真实的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主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发票,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之规定,你单位于2022年2月接受福州浦步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票9份,发票代码3500214130,发票号码06591248- 06591256,金额880888.19元、税额114515.45元,价税合计995403.64元;于2022年2月接受福州勇贵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发票代码3500214130,发票号码06591217- 06591232,金额1487411.05 元,税额193363.43 元,价税合计1680774.48元;于2022年4月接受福建隆利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3500214130,发票号码06620028- 06620031,金额371685.40 元,税额48319.08 元,价税合计420004.48元;上述上游单位福州浦步商贸有限公司及福州勇贵商贸有限公司涉及发票已经抵扣但已经进项转出。你单位于2022年1月开具给八方广赢(福州)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3200212130,发票号码83948637- 83948641,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62258- 03062277,金额2416631.85 元,税额314162.15 元,价税合计2730794元。上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虚开。
2.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015号)的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三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