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02-01 16:46 | 来源:南京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2022年9月,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依法编制和发布全国统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2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第5号),对税务登记类、账簿凭证类、税款征收类、税务检查类共计32项违法行为设定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统一的裁量标准,该《公告》与2020年8月1日实施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构成了完整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公布,2020年第4号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操作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公布,2020年第4号修订)由于与上述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决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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