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2-20 10:04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发文文号】宁医函〔2023〕15号
【成文日期】2023-02-17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各有关处室、单位,各分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医保中心: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3号)相关要求,经研究,2023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250元执行,上限暂按22470元执行。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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