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春亮贸易有限公司: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详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建蕊、刘磊
联系电话:0527—84387876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宿迁春亮贸易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