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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六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终止,按规定停止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2023年2月28日.pdf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