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决定终止与下列代征人的委托代征协议,现将代征人的代征资格终止和原《委托代征协议书》中的内容予以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海门区税务局终止委托代征公告2023年第1期.xlsx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海门区税务局
2023年0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