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服务新能源产业发展10条举措》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3-10 10:14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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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税发〔202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服务新能源产业发展10条举措》的通知
各辖市(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常州市委市政府“532”发展战略,常州市税务局围绕《关于加快新能源之都建设的实施意见》《常州市推进新能源之都建设政策措施》部署要求,结合当前开展“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春风行动,市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服务新能源产业发展10条举措》,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各部门要以此为指引,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工作实效。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2023年3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服务新能源产业发展10条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常州市委市政府“532”发展战略,常州市税务局围绕《关于加快新能源之都建设的实施意见》《常州市推进新能源之都建设政策措施》部署要求,结合当前开展“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春风行动,推出服务新能源产业发展十条举措,更好满足企业合理需求、支持产业发展壮大、激发活力动能,为我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加快“新能源之都”建设、阔步迈入GDP万亿之城贡献税务力量。
一、汇编税费政策,做优宣传产品
结合我市新能源产业“发、储、送、用”四大环节,分税种、分类别梳理税费政策,汇编政策大礼包;通过在“常州税务”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多个媒体开设“新能源”税费政策专栏,帮助新能源企业“懂政策、会操作、快享受”。
二、精准推送政策,优惠直达快享
依托税收大数据精准定位,主动向产业群体推送各类税费优惠政策,实现“政策找企”更快更准。对新能源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白名单管理,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申报环节实现政策的精准推送,并向全市新能源企业推送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红利账单。
三、开展分析调研,服务领导决策
局领导带队走访调研全市新能源重点企业,了解税费政策落实、经营发展状况,解难题促发展。深化“税眼看经济”分析品牌建设,聚焦市委市政府关切,围绕新能源企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加强数据利用,开展经济税源、政策效应、预测预警等分析,为行业企业发展纾困解难,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高质量税务建议。
四、优化办税模式,畅享便捷高效
成立市级税费服务运营中心,持续优化“一网通办+全(省)市通办+远程帮办+简事快办+难事联办”的办税缴费模式,推动跨境税费线上办,为新能源企业实现“快速办、优先办、一站办”;推广应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服务。
五、压缩办税时长,减负提质增效
开设新能源企业服务“绿色通道”,梳理新能源企业涉及的多流程节点事项,进一步压缩办税缴费办理时长;推广数字化电子发票,为企业高效使用发票数据提供便利;全面推行线上无纸化退税,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出口退税即审即退、增值税留抵退税2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丰富服务举措,需求快速响应
建立“回声嘹亮”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快速响应反馈机制,提供“7×24小时”12366智能咨询,并利用江苏税务APP、电子税务局、税直达、智能导税、苏小税等实施远程帮办、随问随办、咨办一体等功能,实现诉求“归集-识别-响应-应用”全流程快速响应闭环管理;建立“一对一”首席联络员制度,开展具体政策确定性、协调跨区域集团政策一致性等税费政策支持服务。与新能源企业集团总部进行“总对总”沟通,对部分新能源龙头企业按需求定制化进行内控测试,化解企业涉税风险。
七、组建专业团队,助力重大项目
以“常税先锋”“e 路税风”党建和纳税服务品牌为依托,打造品牌矩阵,分类组建15个专业服务团队,开展“春雨润苗”、“先锋书记服务直通车”、“百千万工程”政策培训解读、助力企业上市专项行动、“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指南辅导等专题活动。配合做好新能源重大项目建设,重大项目配置税收服务专员,提前介入、全程跟进,强化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生命周期”“全流程”税费咨询、跟踪服务。
八、拓展“银税互动”,纾解资金之困
深化“银税互动”合作,实施助力中小型新能源企业“成长计划”,对纳税信用等级高、税收贡献率大、发展前景广的新能源企业,积极向银行予以推荐,便利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有效缓解新能源企业资金压力和困难。
九、深化提示提醒,防范涉税风险
对新能源企业关注的信用问题开展“一户一档”、个别辅导、信用预警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补评、复评和信用修复即审即办。深化应用提示提醒服务,以“信用+风险”为基础,对高信用低风险企业少干扰、不干扰,为新能源企业开展“体检表”特色服务,引导其及时开展自查自纠,有效防范各类涉税风险。十、落实“首违不罚”,推进柔性执法
全面落实“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于当事人首次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及时纠正税收违法行为的机会,充分体现柔性执法的温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