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关于向南京中嘉置业有限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15 10:11 | 来源: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南京中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71298482T):
我局于2023年2月16日依法对你单位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经税 税通〔2023〕19507号),于2023年2月19日向你单位登记地址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欣街11号嘉瑞山庄15幢邮寄送达上述文书,被拒收退回;并于2023年3月3日向你单位登记地址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欣街11号嘉瑞山庄15幢直接送达,发现你单位登记地址已无人办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文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经税 税通〔2023〕19507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
通知内容:2022年11月18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4】杭拱执民字第2138号之二),你单位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天元欣街11号嘉瑞山庄15幢的房产(权证号:苏(2020)宁江不动产权第0085548号)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秦为树,作价为11363000元。你单位已产生不动产交易环节税费缴纳义务,你单位应缴纳税费如下:
增值税:541095.24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37876.67元
教育费附加:16232.86元
地方教育附加:10821.9元
印花税:5681.5元
土地增值税:3060011.34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申报缴纳上述税费,逾期我局将依法采取征管措施。
你单位若对通知事项有争议,必须先按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608号
联系电话:025-87150735
联系人:王海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