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2023年3月)

发布时间:2023-03-02 08:53 访问次数: 来源: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的规定,现宣布以下非正常户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具体名单详见附件。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清单(2023年2月).xls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23年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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