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50%
发布时间:2023-03-20 14:31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优惠内容】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适用范围】
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人
【享受条件】
无
【办理类型】
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
享受优惠前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按月前往办税服务厅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办理。
【办理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3.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
4.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首次申报享受优惠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后续申请享受优惠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资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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