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3-03-20 14:32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范围】
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享受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办理类型】
自主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办理方式】
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办理资料】
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相关证明材料、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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