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电池产品免征消费税

发布时间:2023-03-20 14:33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优惠内容】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适用范围】

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的增值税纳税人

【享受条件】

【办理类型】

自主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办理方式】

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办理资料】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