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执行期限延长
发布时间:2023-03-20 14:37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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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适用范围】
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采取负面清单形式列举了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享受条件】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办理类型】
自主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办理方式】
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企业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预缴申报和汇缴申报时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办理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