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

发布时间:2023-03-20 14:45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优惠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适用范围】

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享受条件】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

【办理类型】

自主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办理方式】

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办理资料】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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