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
发布时间:2023-03-20 14:45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优惠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适用范围】
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享受条件】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
【办理类型】
自主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办理方式】
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办理资料】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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