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划转免征契税
发布时间:2023-03-20 15:46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优惠内容】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适用范围】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改制重组企业
【享受条件】
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办理类型】
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
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办理资料】
1.行政性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母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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