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3〕408号
| 发布时间:2023-03-27 17:31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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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韵安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淮税二稽 通〔2023〕31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淮税二稽 通〔2023〕3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3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适用)
淮税二稽 通〔2023〕31号
淮安市韵安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件号码:91320802MA1ML4BM4X)
事由:我局(所)于2022年7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 处〔2022〕25 号),认定你(单位)
1.你单位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相关人员无法联系,实地核查未能找到你单位。
2.直接走逃失踪不申报纳税。你单位在所属期2016年4月、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数据为0,之后无纳税申报信息。
3.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你单位2016年6月份申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合计9571504.44 元,税额合计1244295.56元,品名为冷冻猪肉。2016年6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开具金额合计7371471.47元,税额合计1253150.53元,价税合计8624622.00元,品名为废机铁、废钢。
4.根据银行资金账户资料显示,你单位从开户至检查当日的银行交易流水金额无购销业务资金流信息。。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款(项)、第十条规定,对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通知内容:一、我(局)于2023年2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淮税二稽 通 〔2023〕 3 号),截至目前,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将在本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你(单位)失信信息(公布的失信信息见附件),并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三、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拟将按照纳税信用管理规定,对你单位纳税信用级别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四、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3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