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纳税人可申请纳税信用复评
| 发布时间:2023-03-30 15:54 | 来源: 引力播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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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新设立纳税人可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记者从苏州市税务局获悉,2023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提出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

1、哪些企业符合申请标准?
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3月31日期间设立的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3月或9月发起申请。
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9月30日期间设立的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9月发起申请。
2、什么时候、在哪里可以提起申请?
2023年3月和9月,符合条件的新设立纳税人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复评模块提交申请,也可以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税务部门提醒,在发起复评时,需选择复评年度为当前年度,且发起人符合纳入信用管理范围条件,符合参评条件。
3、在电子税务局如何申请复评?
1)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局,在“我要办税”模块中点击“纳税信用”,并“确认”。
2)点击“纳税信用”进入模块,在“业务功能”中,选择复评申请,点击“继续申请”。
3)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税务部门提醒,申请复评年度选择2023年,复评申请原因选择:“10.截至上月底,设立时间已满12个月。”
4、复评结果何时发布、在哪里查询?
税务机关将于4月或10月依据纳税人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新设立纳税人在复评结果发布后,可以进入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查询——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查询”,选择查询2023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可查到新设立纳税人复评结果。
(苏报融媒记者 大秋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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